案例二:
何某某,中共党员,某村党委原委员。
2015年,何某某因竞选该村村委会主任等事项与时任村党委委员卓某某产生矛盾。为报复卓某某,2018年4月至10月,何某某捏造卓某某冒领补贴、向辖区内企业乱收费等问题,通过多次邮寄信件的方式,向省、市、区纪委监委举报,意图使卓某某受到党纪追究,无法参选村委会主任。
经查,何某某反映的上述问题不实,并存在主观恶意,致使被举报人工作生活受到不良影响。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已构成诬告陷害违纪行为。此外,何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问题。2019年3月,区纪委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等条款的规定,追究何某某的党纪责任,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